用租赁车辆抵押借款,涉嫌合同诈骗罪!

化州法院
+订阅

一番“空手套白狼”操作

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

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黄某伙同王某先到汽车租赁公司,以1万元押金和1.6万元租金租赁轿车一辆。随后,黄某找人制作假车辆登记证书和二手车买卖合同,虚构王某为车主并以车辆做抵押骗取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6分,如到期不能还款,轿车归李某所有。两人先期支付1.2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拒不返还,李某欲处理抵押车辆时,发现车辆手续系造假,实际所有权归租赁公司。遂报警处理,公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并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方式骗取他人信任,用车辆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且数额较大,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黄某和王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告诫人们

任何“空手套白狼”

不劳而获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

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

才能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

(来源:周口中院、豫法阳光)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