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遭女子曝光”事件持续发酵。6月11日,该女子公开道歉。
6月12日,涉事女子所就读的四川大学就“大叔未偷拍仍遭女生曝光”一事表示: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已密切联系属地警方及当事学生了解核实情况,将按程序依规依纪处理。
大叔被疑偷拍
自证清白后仍遭女子曝光
据此前报道,6月7日,广州地铁8号线上,一女子看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在偷拍自己,提出检查其手机相册内容。
在大叔同意让她检查相册并自证清白后,该女子仍在网络发布曝光视频,称大叔为“猥琐老头”,称其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
视频发布后,引发众多网友质疑,认为其过度维权,曝光视频是“侵犯了大叔的肖像权”。随后,该曝光视频被删除。
有网友指女子系四川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四川大学研究生院研工部回应称,此事已经在调查。
此外,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广州地铁工作人员针对此事回应称当时警方已介入处理,因为是误会,双方当时已经和解。
6月11日,有媒体联系到大叔的儿子邓先生。他表示,自己是10日晚上才知道父亲被当作“猥琐男”发到网络上。此前,父亲和该女子通过警方调解达成和解,是因为根本不了解该女子网络曝光自己的严重性。
“昨天晚上我朋友从手机上看到了我爸爸,转给了我,我才知道这个事在网上被曝光了。”邓先生说,父亲是农民工,当天是因为工地下雨没干活,所以想在广州转转,没想到坐地铁回来的路上遇到了这件事。
“我父亲没有偷拍,当时也给她看了手机相册,证明自己没偷拍,但是那个女的还是把他发到了网上。”邓先生说,6月9日警察叫父亲去派出所,当时该女子也在现场,“我爸爸并不知道她已经把自己发到了网上,就跟她达成了和解”。
邓先生说,父亲今年56岁,老实巴交了一辈子,平时不上网,也不会用复杂的智能手机,之前开摩的收款用的二维码都需要自己帮他打印。因为父亲不会上网看新闻,也就不知道该女子行为的严重性。
当事大叔报警
涉事女子公开道歉
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6月11日,当事大叔在儿子邓先生的陪同下,来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警。涉事女子从东莞赶来,正式向其一家道歉。
据了解,6月11日下午,得知邓先生报警后,该名女子从东莞赶到了广州鹭江站派出所,与邓先生一家沟通协商。她情绪激动,哭着道歉表示:“对不起,请你再给我一个机会。”她解释,之前乘坐地铁时曾被盯着看过但不敢发声,这次发声却造成了误会,“我没想到这么多人转发这个视频,看到被转发后特别害怕有人网暴我或者阿叔,我就把视频关了。”
11日17时许,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邓先生表示,“她还是名学生,公开道歉就好,不想影响她太多。”
11日晚,涉事女子通过其微博账号公开道歉:“我不该在地铁上和您确认后依然在网络上随意散播视频,并对您本人形象进行不当描述。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给您和您的家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我郑重地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深深的歉意。”
律师:学校应谨慎确定处分措施
这一事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表示,女生擅自将他人影像内容上传至网络,并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使用明显负面的词汇进行描述,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此外,这种曝光行为带来的舆论影响无疑也会对当事人的正常私人生活安宁造成巨大冲击,从这个角度讲,女生行为也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涉事女生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处分?
此外,有媒体记者找到一份《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当中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出分”的第五条规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包括“(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条规定,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其中包括“(三)利用网络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夏海龙认为,女生是否会被开除属于学校内部学生管理事项,取决于四川大学学生管理制度如何规定。他表示,开除学籍毕竟是对学生最重的处分,虽然女生的行为带有恶意揣测并且造成了很大的舆论反响,但考虑到当事人已经表达了原谅,她本人也受到了舆论的普遍批评,学校应当谨慎确定处分措施。
这些行为或将被重罚
值得一提的是,6月9日下午,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指导意见还指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准确适用法律。其中提到: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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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声明:本号所发布的文章中包含律师或专家解析等内容仅为其个人的专业意见表达,不代表本平台的任何观点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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