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如何识别?深圳发布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程序指引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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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个人破产案件?新指南来了!6月5日,深圳破产法庭公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从债务人陈述申报、管理人履职、重整计划执行等方面,全流程规范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据悉,这是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程序指引。

多项制度设计突出债务人诚信义务

2021年3月,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去年5月,深圳法院出台《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制度门槛,扎紧个人破产制度的“篱笆”。

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将陷入债务困境的人拯救出来,只有诚实而尽力偿还债务的人才能获得债权人的谅解,获得破产保护。《工作指引》的出台,是为了更加全面正确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规范办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依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工作指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突出了债务人的诚信义务,明确债务人申请重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要求如实申报信息,如实说明情况,如实提交材料,其目的在于,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探索。

如何识别个人破产程序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工作指引》详细列举了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包括社保、纳税、征信以及各类费用支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等。债务人不仅要申报自己的财产,还要申报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财产,财产必须诚实申报,要做到应报尽报,不能有任何隐瞒。

记者了解到,过去个人破产申请案例中,债务人对破产制度的认知仍有不足,提交的资料往往不齐全,加大了破产原因审查难度。对此,《工作指引》要求债务人全面、如实申报,明确申报个人破产重整需提供的信息、资料,并细化债务人需提供相关境内外财产和财产性权益信息,作为防范破产欺诈行为的前提。

多项制度设计打造公平高效重整

记者留意到,《条例》将个人破产类型分为个人破产清算、个人破产重整和个人破产和解。此次发布的《工作指引》聚焦个人破产重整,体现了“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的导向,重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

为了便于各方当事人参与,《工作指引》规定,管理人可以建立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组织债权人、债务人通过该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办理债权审核、发布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事项。此外,重整计划草案的沟通协商,可以通过现场、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音频、视频等方式或者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进行。

为了推进有利于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指引》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提出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例如,债务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及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保全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明确设立债务人日常专门收支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收支,也是为了加强监督、压实债务人的诚信义务。

《工作指引》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债务人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准许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门出具诚信履约证明,推动债务人信用修复。

“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去逃废债,这种担忧正在被打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介绍,《工作指引》的出台,是深圳法院在两年多来的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成果,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和中国传统观念、国情实际相互融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为下一步在全国实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奠定基础。

南方+记者 马瑞婕 杜玮淦

编辑 刘婷婷
校对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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