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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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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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民政部提出在婚姻领域探索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重点应当放在如何有效防范打击婚姻诈骗上来。骗婚行为造成受害者巨额财产损失,损害人际互信,甚至诱发恶性事件,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亚于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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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兢

责任编辑|陈恺辰

近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重婚、骗婚等行为,民政部门将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

骗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还是有一般而言的定义,意指婚后很短时间就离婚,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拒绝退还彩礼。也就是说,骗婚者是以婚姻为诱饵,意在占有对方的财产。

骗婚行为在近年来呈高发态势。以“骗婚”为关键词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有7830篇法律文书,“返还”“彩礼”“非法占有”“撤销赠与”是其中最常出现的关键词。而在这些过往案例中,“骗婚”更多地只是原告方的诉辩主张,获得法院认定的骗婚行为则少之又少。

根据新华社2017年整理的一份数据,在2017年6月以前所有公开的民事判决书里,当事人在诉辩中主张对方“骗婚”的有2532件,涉及骗婚的刑事判决文书有455件,仅有25个案件被法院明确认定被告有“骗婚”行为,更多案件则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最高院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外,离婚后可退彩礼的包括两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给付人婚后生活困难”。男方据此可提起民事起诉。数据平台显示,目前全国已有上万条因拒还彩礼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2022年以来就有超2000人,涉案金额不等。

不过,因彩礼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实是很难的,首先是不接受警方调解而拒绝归还,其次是起诉后不接受法院的审前、审中调解而拒绝归还,再次是法院判决后拒绝履行,最后法院强制执行仍拒绝归还。故而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是远远高于这些数字的。

除了有关彩礼这种“以结婚为条件的有条件赠与”的争议外,法律与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表述,也让以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的骗婚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其中不乏处心积虑的幸进之徒,甚至不无联合行动、连环作案的诈骗团伙。

在“翟欣欣—苏享茂案”中,翟欣欣的“骗婚”行为虽是公众普遍接受的结论,但在民事判决书中的名义只是“赠与合同纠纷”。苏享茂家属起诉翟欣欣,只能以“取消无效赠与”的名义,要求翟欣欣退还婚前的大额赠与,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胁迫得来的大笔财产。

综观“闪婚闪离分割财产”“冷暴力促成离婚分财产”这些常见的骗婚手段,它们都意在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产的真实目的。因此,骗婚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更适用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1年3月1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显然,骗婚行为中的涉案金额,大部分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甚至不乏符合“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

所以,成立的骗婚行为可以诈骗罪论处,非法行为不能靠着结婚证就合法化。如果仅凭一纸婚书就可以轻易掳走对方一两代人辛苦积攒的财富,那么“彩礼”“夫妻共同财产”之名就掩盖了诈骗犯罪之实。但正因为骗婚行为盖着结婚证这一层合法外衣,目前的司法实践受到了局限。因此,此次民政部提出在婚姻领域探索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重点应当放在如何有效防范打击婚姻诈骗上来。骗婚行为造成受害者巨额财产损失,损害人际互信,甚至诱发恶性事件,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亚于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

“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也应具备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将婚姻诈骗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对其的信用惩戒,可以构成除诈骗罪外的有力震慑,让利令智昏之徒知所进退。“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恐怕只有法律武器,方能让企图在“至亲至疏”之间操作套利的人戒慎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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