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严禁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三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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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6日,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一家综合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医院一楼设有妇科诊室,却未见妇科医师坐诊,该医院的门诊排班表、处方点评工作表及诊疗工作日志等均未见有妇科诊疗记录;该医院现场能出示妇科医生苏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与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聘用苏某为该医院的妇科医生,每月向苏某支付800元工资作为报酬。

 案件调查

经调查取证发现,苏某名为“挂靠”在该医院,实则任职于另一家眼科医院;其出租、出借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为该医院注册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年度校验提供便利,已触及法律红线。

 案件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苏某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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