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一大早,市民莫某像往常一样,牵着宠物狗准备到公园里去散步。在经过胡某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时,店内突然窜出一只猫,对莫某和她的宠物狗进行袭击。
莫某担心伤口感染,马上到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共花费1559.14元。事后,莫某找到餐饮店主胡某,要求他赔偿医药费。胡某以餐饮店处于停业关门状态、而且涉案猫不一定是自己的为由,拒绝赔偿医药费。
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休,商讨无果。莫某将胡某诉诸法院。
在诉前调解阶段,莫某申请法院对她被猫抓伤的皮肤部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可以通过光子嫩肤激光治疗医治,后续治疗费用约5000元。经计算,莫某因此事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8475.14元。
敲黑板知识点
陈海冰(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这起案件是属于饲养动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案件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法院人员走访了事发地周边的居民,调取了附近商铺的监控。视频确认莫某是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遭到了涉案猫只的袭击。
庭审上,胡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店内确实养有猫只,但也无法证实涉案的猫只就是自己放养的那只猫。
郑平平(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
本案的重点是导致莫某受伤的这只猫到底归属谁,它的权属关系如何?对于涉案猫只的所有人,莫女士和胡某双方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针对双方的证词,法官认为对于本案猫只的权属关系不能仅凭权属证明等来判断,而应依据涉案猫只所处场所、胡某是否养有猫只、涉案猫只的外形与胡某饲养的猫只外形是否相似,以及胡某对所饲养的猫只是否尽到看管义务等方面综合分析研判。
郑平平(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
本案我们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到,涉案猫只是从胡某的店门口窜出来的,与他放养的猫只无论从体型,还是花色、大小均较为相似,所以我们判断涉案袭击莫女士的猫只是胡先生所放养的,这在法律上具有事实上高度盖然性。
陈海冰(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胡某在庭上再次提出异议,称事发时自己的店铺处于停业维修状态,放养的猫只被关在店铺里面,涉案的猫只有可能是外面的流浪猫。
法院对胡某提出的主张不予采纳,因为监控视频显示,涉案猫只在咬伤莫某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停留在店铺门口。胡某虽然将所饲养的猫只关在店铺内,但并没有关在笼内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看管好,也无法举证证明店铺关门后是处于完全封闭状态,猫只无法外出。所以法院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认定胡先生提出的事实不存在,一审判决涉案赔偿责任由胡某全部承担。
郑平平(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
本案当中,致人损害的动物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也就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致人损害的动物与被告,也就是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推定致人损害的动物为被告所饲养。
陈海冰(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胡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胡某提出猫只权属等主张,因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所以驳回胡某的上诉要求,维持原判,涉案赔偿责任由胡某全部承担,加上鉴定费和交通费等,判决胡某赔偿莫某8475.14元。
陈海冰(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动物伤人事件频发,说明我们的社会治理还有待加强,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定。首先,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看管义务,避免它给别人造成伤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实行饲养动物会员登记制度,定期向会员普及法律和管理知识,教育大家要依法饲养、文明饲养,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健康。
视频编导:陈灵楫
视频摄像、编辑:黄成普
微信编辑:吴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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