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承诺有用!茶山一个体工商户减少16万元罚款!

茶山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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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嘛!”

十几年前《流星花园》里的经典台词

如今已经“过时”了!

因为

在环保领域

如果你诚心悔改

并作出道歉和守法承诺

相关部门会帮助你

更快回到正轨

近日

茶山一仓储场所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

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依据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对该企业的处罚

依法减少了16万元的罚款

↓↓↓

01

该企业未验先投

2022年10月24日,茶山生态环境分局对位于辖区内某家仓储企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下,擅自进行废塑料破碎和清洗。现场2台破碎机正在运转,清洗池没有排水,但现场有生产过的痕迹,自建废水收集池内有储存破碎清洗后的废水。

△生产区域内破碎机旁有生产过的痕迹

经调查,该场所将清洗废水经管道引流至自建废水收集池,再转第三方公司转移,但未能提供废水转移联单。经深入调查发现,处理该废水的转移公司不具备清洗废水转移处置的资质,涉嫌非法转移处置。

△清洗池内废水经管道流入厂区内自建收集池

02

依法减少16万元罚款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拟罚款36万元。

该场所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主动配合整改,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其及时改正、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等情况,依据《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降低处罚金额,于2023年2月1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场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今年是茶山“企业服务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茶山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做到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部分有整改意愿的企业因处罚额度较高导致资金困难从而减少环保投入,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能让企业高层管理者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缓解道歉承诺企业的经济压力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企业公开道歉,接受社会监督,能让公众提高对环境执法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氛围。

04

法律普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那如何道歉承诺才管用呢?

什么情形才适用?

从轻处罚的标准又是什么?

这些你想知道的点

这里都有

04

这些环境违法行为

道歉承诺最高可减轻50%处罚

在东莞,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在东莞日报、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等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的。

全市按三类情形降低处罚

《指引》明确了从轻处罚的三类情形,即可按拟罚款金额的30%、40%、50%降低处罚。

其中,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

经营地址位于石马河(常平镇、凤岗镇、桥头镇、塘厦镇、谢岗镇、清溪镇、樟木头镇)、茅洲河流域(长安镇)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

上述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

但是,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13类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处罚

《指引》明确13类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1.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4.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6.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7.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10.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1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适用的;

12.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13.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出品 | 茶山镇融媒体中心

来源 | 茶山生态环境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编辑 | 陈杰珉

责编 | 罗舒、苏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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