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2月5日,陈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车(无购买交强险)搭载一人,沿坡头麻坡线由麻斜往沟尾方向行驶。10时40分左右,行驶至坡头麻坡线麻斜街道大头岭村路口时,不注意安全,与张某某驾驶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坡头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陈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由家人陪护到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门诊治疗9天,共花费4842元医疗费。经坡头交警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不成,张某某无奈于2023年4月20日向麻斜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要求陈某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费用。
【调解经过】
麻斜司法所移交麻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调委会调解员第一时间通知陈某某到司法所了解情况,并拟定调解时间。4月27日上午9时,双方当事人依约来到调解室。张某某要求陈某某赔偿医疗费用4842元、救护车费用350元、9天的伙食费和护理费。陈某某表示理解张某某在事故中身体创伤和精神创伤,同意赔偿,但认为张某某医疗费用4842元中的药费,不是全部用在交通事故疗伤,而是有部分用于治疗老年病,提出需要咨询医生。同时,自己的电动车损害修理用了700元,张某某也需要赔偿。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退休法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陈平针对陈某某对治疗费用的疑虑,指出张某某年纪大,根据诊断证明书显示可能存在肝硬化等基础疾病,在治疗外伤前医生通常先会治疗患者基础疾病稳定其身体状况再进行外伤治疗,否则患者身体可能无法承受,希望陈某某理解,当然陈某某也可以咨询专业医生。经调解员一番解释,打消了陈某某对医疗费用的疑虑。随后,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以案释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出陈某某依法应当赔偿张某某医疗费4842元、救护车费用350元、伙食费900元和护理费1350元,共计7442元,按坡头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担,陈某某分担70%,承担5209.4元,陈某某车损损失700元,张某某承担30%(即210元),相抵后,陈某某应承担4999.4元(按整数5000元)。陈某某表示同意调解员意见,愿意赔偿5000元,但由于自己家庭经济确实很困难,要求分月付款,3个月付清。张某某不同意,希望陈某某能一次性付清,说事故发生至今陈某某还没有赔偿过一分钱给他。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采用背对背方法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一番拉锯,最后双方达成2个月内付清的意见。
【调解结果】
在麻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伙食费和护理费用共5000元,支付方式为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2500元、2023年6月20日前支付2500元;二、陈某某支付张某某5000元费用后,张某某不得再以此事向陈某某提出任何要求。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案调解难点主要有两个。首先张某某所主张的4843元医疗费是否全部用于张某某因交通事故疗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当事人释法析理,阐明利弊,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责任后果,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赔偿数额,提出调解方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同时,退休法官担任专职调解员凭着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多年审判经验,厘清了治疗其他疾病和治疗外伤的关系,说服当事人,为快速调解成功奠定了基础。
其次一方家庭经济困难,即时支付能力有限,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优越性,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方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该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3年4月27日上午,在麻斜司法所调解室调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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