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区人民法院:物业不得擅自私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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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

在小区私人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

也在不断增长

不少新能源车主反映

安装充电桩怎么这么难?

究竟难在哪里?

近日,江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因安装充电桩

引发纠纷的案件

据介绍,阳江某小区住户陈某、关某、张某分别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三人准备在各自的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供电部门要求出具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三人多次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但物业公司始终以所安装的充电桩未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

陈某等三人遂以物业公司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三人

在各自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

充电桩的书面意见

资料图 宋福亮 摄

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

促进节能减排

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设施建设

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

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

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本案中,陈某等三人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三人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书面意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资料图 梁文栋 摄

法官表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相关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助推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因此,业主如有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私设“门槛”,任意拒绝,而应积极协助配合。

至于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应当由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后确定,物业公司不应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等主观判断,消极对抗业主的合法需求。

同时,车主在行使车位权利过程中应尽注意审慎义务,包括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自觉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广东阳江发布编辑部出品

来源 | 阳江日报(费先霞 冯秀珠)

编辑 | 周雅

校对 | 颜振勇

审核 | 张健青

终审 | 黄庆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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