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下称《通告》)。
《通告》明确,自2023年6月11日起,除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专业批发市场园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人力三轮车外,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通告》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告》,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划定。
其中,《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提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第十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
第三十四条,各专业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封闭式园区管理,具体园区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管理使用制度。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应当对园区内的人力三轮车进行规范管理,统一标识。人力三轮车应当在划定的园区范围内进行运货,不得在园区外的道路上行驶。
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应当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专业批发市场的商户经营者不得利用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货物配送、运输。
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内禁止利用摩托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
【南方+记者】黄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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