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⑨︱全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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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合力推进下,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恢复、海岸生态修复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我国一些地区仍面临生态系统受损退化、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等困境,亟需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1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释放出政策红利。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关于支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投融资合作备忘录》,以支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为重点,从优先开展评审审批、贷款规模倾斜、贷款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等信贷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截止2023年4月,全国19个省(市)相继出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文件,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文末附政策文件下载链接)

1.各省(市)文件汇总

2.重点支持政策

根据目前各省(市)已发布的文件,主要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支持政策主要涵盖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指标流转、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6个方面:

(1)规划管控。各市、县级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2)产权激励。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反哺社会资本投资和后续产业发展。

(3)资源利用。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合理收益。此外,广东、山西、重庆等地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允许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4)指标流转。社会资本投入修复为耕地或农用地的,通过验收核定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符合条件的可跨省域流转,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可申请跨省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贵州省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5)财税支持。发挥财政引导和带动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落实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补偿补助政策;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授权—建设—运营(ABO)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6)金融扶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

3.结语

全国相继出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系列政策,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并进一步明晰了社会资本参与的内容、方式、程序,为社会资本充分掌握信息、理性分析研判、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保障。

随着各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地,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生态保护修复的伟大事业中来。

政策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5bsk4gc_-q2rPtS3qjSNxw 

提取码:stxf

国地科技:http://www.guod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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