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人会选择当外卖骑手,但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外包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工作中意外受伤如何维权,也成为社会各界一度关注的新问题。
案例回顾
2021年8月12日,小王骑电动车送外卖时,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小王受伤后,随即联系了一个叫刘某文的人,刘某文遂安排同事送小王到医院诊治。
据了解,东莞可某可信物流有限公司是某外卖平台东莞部分区域的平台代理商,可某可信物流有限公司又把外卖配送业务发包给河南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河南辽某公司又与骑手签订《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而刘某文就是河南辽某公司虎门站点的负责人。
据悉,小王在应聘时未满18周岁,无法正常注册外卖骑手账号。按小王的说法,当时刘某文就找到另一个骑手孙某锋,将其账号给小王使用,孙某锋在平台刷脸上线后,由小王代替跑单。而事故发生后,孙某锋给了小王5000元工资,小王说这是刘某文为了撇清双方关系。
法官何飞和同事随后来到案涉外卖站点并找到刘某文,但刘某文声称压根不认识小王。在不断追问下,刘某文又改口称虽然不认识小王,但在其受伤后,出于人道主义才让人把他送到医院。刘某文一口咬定,当时他明确拒绝了小王的应聘,对于小王借用孙某锋账号送外卖一事,他并不知情。
另外,事故发生后,撞伤小王的电动车驾驶员逃离现场,虎门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据民警介绍,他们通过向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已经为小王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7800多元。
为了维权,小王将外卖平台代理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外卖平台代理商将配送业务承包给了其他公司,用工关系错综复杂。而小王做骑手时不满18周岁,用的是其他骑手的注册账号,对于为什么能借用他人账号跑单,双方说法截然不同。法院一审认定小王与外卖平台代理商不构成劳动关系,小王不服遂提起上诉。
据了解,法院曾向河南辽某公司出具调查函,了解刘某文、孙某锋等人是否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收到回复。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称,未查询到刘某文、孙某锋等人在东莞可某可信公司的参保记录。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小王进行了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
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官与当事各方多次沟通,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可某可信公司一次性支付小王五万元。
法官说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何飞
主持人: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小王的诉求就是希望法院能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为什么一定要确认劳动关系呢?
何飞:一般来讲,外卖骑手在跑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有几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主张侵权责任。二是向承保了平台企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而本案的情形比较特殊:一方面,交通肇事方逃逸,未能查获,决定了小王无法通过侵权之诉来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小王是借用他人账号来跑单,意味着小王也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由于两条救济途径行不通,小王只能寄希望于向平台企业主张工伤待遇损失赔偿责任,但前提和基础是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并经社保机关认定为工伤。平台企业拒不配合,小王只好走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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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一般人认为,外卖骑手只要是帮外卖平台跑单,就是“劳动者”,双方就应当属于劳动关系,为什么法院一审认定小王与外卖平台代理商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呢?
何飞: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在哪“打工”,并不一定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经出台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从经济上、人身上是否具有从属性来进行判断,审判实践中也普遍参照该规定来认定劳动关系。
但是,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用工管理方式比较复杂,平台用工关系往往涉及平台、代理商、劳务外包商等多个主体,劳动管理权限分散,依照传统标准,很难有效认定出谁是用人单位。
一审法院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认为小王不能有效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效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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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不管是送外卖还是送快递,在现实中,各平台层层分包,在这中间还会出现“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等,可以说用工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纠纷,维权难度很大,对此,您有什么样的司法建议呢?
何飞:规范和促进新业态发展,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两者并不矛盾,关键是要健全和完善新业态下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本案,我主要提以下几点建议: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要引导平台企业与骑手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完善骑手身份认证与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配送站点的监督、管理,杜绝类似本案的“借名”跑单现象,堵塞安全漏洞。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放宽救助条件,将救助范围从医疗费扩大其他项目。另外,积极发挥社会慈善组织的“扶危济困”功能,传递社会关爱,共同促进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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