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法释义 | 第五六七条 规定红会与人民政府、各国红会、各级红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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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条文释义】

❒ 本条规定了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

这种关系一方面体现在政府的义务与责任上,另一方面体现在红十字会的义务与责任上。

一、关于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义务与责任方面

第一,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中国作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日内瓦公约的义务,有责任按照批准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支持本国红十字会开展工作,这种支持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财力、物力、政策等支持。

第二,人民政府要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法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职责,这些职责的规定符合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有关规定,也符合我国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所有国家,特别是已承认了在本国建立的国家红会的国家,应尽可能支持本运动成员工作。因此,各级政府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为红十字会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开展。

第三,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管理社会事务的职权。所以,对红十字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是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一个方面。一般来讲,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检查监督社会团体的章程制定和运行状况;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履行宗旨和目的的状况;检查社会团体是否存在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检查社会团体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检查社会团体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检查社会团体是否存在滥用筹集和使用款项的行为;检查社会团体是否正确使用政府给予的减免税款政策等。人民政府的监督是红十字会综合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红十字会对政府的义务与责任方面

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的规定,各国红十字会从事的活动,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支持本国政府开展与人道主义有关的工作。《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各国红会支持政府当局为满足各自国家人民的需要而开展的人道主义工作”“各国红十字会应当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减轻人类疾苦等方面与政府合作”“同政府一道,组织紧急救济活动,救助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武装冲突受难者、自然灾害的灾民以及遭受其他灾害需要救助的灾民”;各国红十字会“帮助政府传播国际人道法,与政府合作,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尊重”。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红十字会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同时应当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

【相关规定】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总则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关系的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成员。参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发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关系,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条一方面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对外关系的原则。

中国红十字会于1919年加入国际红十字会协会(现“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于1952年宣布承认日内瓦公约。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日内瓦四公约。中国红十字会很快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组织中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字会在参加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工作中,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在对其他受灾国家和地区开展人道援助的工作中,在与世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往中,增进了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一贯强调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之间要加强合作,互相帮助,以促进整个运动的发展。因此,红十字会法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应“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红十字会在发展对外关系时,应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这个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独立原则。独立是一个组织在国际交往中最重要的属性,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即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权力,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以及为防止侵犯的自卫权。独立权,体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并排除外来的任何干涉。所以,作为一个国家的社会组织也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每个国家的红十字会都有权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广大会员的愿望,独立选择自己的发展模式,确定自己的发展政策,他国红十字组织不得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在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时要遵循独立原则,是我国国家主权的体现。多年的实践证明,“独立原则”并不影响中国红十字会发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良好关系,也不影响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良好关系。

平等原则。各国组织之间的平等是与国家平等紧密相连的。国家的平等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完全平等,而不问国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具体表现为,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每一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一国家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他国签订条约,不得强迫其接受不平等条约;平等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普遍原则,所有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享有同等的地位,负有同样的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各成员国的国情各不相同,要尊重各国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红十字会工作。一般情况下,在国际会议上,各国位次的排列按会议所用文字的本国国名的字母顺序;每一国家在签约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外交礼仪上享受平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司法豁免权。各国组织的平等,也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所以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应适用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之间的平等关系。

互相尊重原则。在国际关系事务中,互相尊重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世界上各个国家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基础不同,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意识形态也不相同。发展方式应当由各个国家自己选择、自己解决,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互相尊重,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正是根据国际法的准则,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在其国际活动中的原则。中国红十字会应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以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与国际红十字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相关规定】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组织第七条: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各级红十字会的建立及其上下级关系的规定。

一、国家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而“统一”是国际红十字运动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红十字会的建立必须遵循“统一”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县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共同组成了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中央领导机构。根据“统一”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国际交往中代表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国际交往中具有唯一性、合法性地位,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或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不能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交往、发展对外关系。

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设置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设置与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原则。

(一)根据本款规定,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在县级行政区域以上成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地方各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地级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旗以及地级市下辖区等行政区域。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在当地建立理顺管理体制、具有单独建制、配有人员编制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红十字会。

(二)本款同时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该配备多少专职工作人员,不可能在数量上作出具体规定。但本款法律设定了一个前提,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数量是依工作需要而定的。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各地可在制定贯彻实施本法的地方法规、政府文件以及机构编制方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1996年11月7日发出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指出:“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的人才队伍建设,《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明确要求:“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

三、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本条第三款规定:“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这里有三个关键词:一是“全国性”,就是说行业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条线管理的,地方不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二是“根据需要”,就是说并非所有全国性行业都要建立红十字会,而是有需要才建。三是“可以”,就是说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要求——有需要就“可以”建,不具备条件也“可以”不建。

四、我国上下级红十字会的关系

我国上下级红十字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本条第四款规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一)中国红十字会从1950年改组后就一直实行地方领导、条线指导的管理体制。红十字会虽然是以独立、中立为基本原则的国际性人道组织,但从我国国情出发,中国红十字会要坚定不移地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红十字会的工作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群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各自上级组织双重领导。地方党委负责指导同级群团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问题,管理同级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协调群团组织同党政部门的关系及群团组织之间的关系。上级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领导或指导下级群团组织工作。”由此可见,红十字会上下级的指导关系是符合中央文件精神的。

(二)上级红十字会在哪些方面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呢?《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开展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关于红十字基层组织,虽然红十字会法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对基层红十字会以及志愿组织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权利。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来源 | 《中国红十字报》,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编辑 | 沈炎林、潘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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