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买房遇到“与凶为邻”,能否退房退定金?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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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对于每一个群众而言,都是头等大事。购房前除了需要了解产权、价格(是否含税)、学区、商圈、医疗等配套情况,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吗?近日,清远中院审结的一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给了大家警醒。

确认买到“邻凶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21年7月,郑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房子,与房主、中介签订了购房居间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在合同签订不久后,郑先生无意间了解到隔壁的平台曾发生跳楼致死事件。郑先生家人都认为买了“凶宅”,感觉瘆得慌。

在郑先生一再追问下,中介承认该栋楼确实曾发生过跳楼事件,但涉事平台位于隔壁的隔壁,与案涉房屋相隔了一整个房屋及平台,其认为这并不是影响房屋销售的重大信息,故而未进行告知、披露。

郑先生认为买到了“凶宅”,多次与房主协商退房未果,遂诉至法院,其认为房主和中介刻意隐瞒房子“与凶为邻”的事实,构成欺诈,要求撤销购房居间合同和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定金4万元

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上没有“凶宅”一说,且坠楼事件并没有发生在案涉房屋本体结构内,郑先生“与凶为邻”的观点并不符合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提倡,郑先生以卖方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依据不足,但案涉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郑先生坚决拒绝购房,案涉合同已无实际履行可能,遂判决解除合同。

郑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未对房屋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存在一定过错;而房东、中介未主动向郑先生告知案涉房屋邻居平台有跳楼坠亡情节,该情节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房屋的销售和售价,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房主向郑先生返还已付定金4万元。

郑先生和房主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清远中院认为,郑先生在签订合同前未就自身忌讳事项向卖方、中介进行详细询问,其在合同签订三天后便了解到邻居平台发生过坠亡事件,其主张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其自身存在过错并无不当。

与此同时,考虑到中国的传统风俗和交易习惯,附近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包括坠亡事件)的房屋往往会对房屋出售及售价造成影响,卖方未主动、完全披露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双方对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有过错,一审法院酌情支持返还部分定金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购房需谨慎,多走访,慎付款

 小区曾经发生过坠楼或者自杀事件是否属于业主在出售房屋时必须披露的事项,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发生在自有房屋领域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则上业主应当负有披露义务的,但对于隔壁以至于整个小区内的其他事件,业主未必完全知情,故亦不能过分苛刻要求业主履行全面披露责任。

本案中,“邻凶宅”并非“凶宅”,购房者若心存芥蒂,购房前应谨慎对待,多走访、多询问,不能过度依赖卖家与中介,多向邻里、物业打听相关情况,防止发生不愉快的纷争。

为规避法律风险,买卖双方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屋相关情况进行补充约定,明确违约责任的条款,防止买房变买“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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