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是人们赖以生活的家园,方寸之间承载了市民衣食住行医教等刚需型公共服务。对于大城市来说,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直接关系到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为让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精准对接片区居民生活需求,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接管等行为予以新的规范,特别规定了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接收节点、投运期限等,力求保障相关设施可如期、按规投入运营,发挥公共服务设施应有的社会作用。
变更服务设施需征得购房人同意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大致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两大类。广州市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需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在设施建设移交方面,广州根据以上两大类设施明确各自移交方式:其中,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应接收部门;经营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建成后归其所有,由其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
《修订稿》新增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内容,规定由住建、规资、教育、卫健、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上述清单,对相关公服设施的属性、移交标准、接收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产权归属作出指引。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遵照时序建设,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
此外,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先于或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在土地出让环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需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修订稿》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宗地受让人应当根据供地文件的要求,与居住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明确建设要求、移交条件、装修标准、接收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具体事宜。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如遇确需改变的,则需签署相关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公共配套建设与预售款监管挂钩
《修订稿》加强了对预售房源居住区公配建设监管,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居住用地住宅首期工程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居住用地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并将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在建设完毕后,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组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区住建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区住建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在移交环节,《修订稿》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内完成移交。同时明确对通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部门不得放弃接收。
《修订稿》明确,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接收部门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修订稿》要求居住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规资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此外,《修订稿》规定,对于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予合格。违反规定具体行为包括未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施移交工作的,未按规定移交设施建设文件,以及未配合接受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
【南方+记者】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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