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还能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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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妇女在产假期间应获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但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还能享有剩余假期内的生育保险待遇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若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求,要求女职工提前返岗的,除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外,还应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张某2017年入职某商行,2019年4月23日开始休产假,并以剖腹产的方式生育一孩,其产假及奖励假依法应至同年11月16日。

2019年8月1日张某提前返岗,后诉请某商行全额支付提前返岗后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张某产假共208天,判决某商行向张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某商行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某商行认为,张某于2019年8月1日起出勤上班,应当视为放弃享受剩余产假和奖励假的权利,期间的工资已经支付,不应再要求产假和奖励假工资。张某答辩称,其系应某商行要求提前返岗上班,不能视为放弃产假权利。

珠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张某提前结束产假复工的具体理由,但从情理分析,张某尚在法定的产假期间,其如期休完产假即能获得全部生育保险待遇,即在法定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同样拥有收入保障,故其主动要求复工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反之按照公司的要求提前复工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认为,若因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复工就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将会出现用人单位缩减女职工产假而获利的不良后果,不利于保护产期妇女的权益。故二审维持原判,某商行按照确定的产假时间全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有的休假权利,若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求,要求女职工提前返岗的,除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外,还应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二者不构成重复获利。

【来源:珠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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