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掌掴还手,警方认定“互殴”?被打能否反击?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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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女子小李(化名)在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警方介入后,认为此事为互殴,并对双方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女子正提起行政复议。

处罚结果引来网友热议:被打还手,为什么是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遭遇此类事件,怎样做才能避免有理变无理?

对此,律师在接受南方+记者采访时指出,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看伤害结果是轻伤以上,还是轻微伤以下,还要看受害者的还手是不是在紧迫危险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反击”。遇到此类事件,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帮助,视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报警、验伤,尽量避免矛盾再次升级。

网络图:冲突现场

网络图:冲突现场

治安事件中“谁先动手”只影响处罚轻重

小李在网上自述,事发当天,在列车行进中,后排孩子多次撞击其座椅椅背,她无法忍耐之下回头制止,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小李一巴掌,小李也进行了还击。

据媒体报道,随后孩子家长报警,小李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拒绝和解。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小李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

网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事实为“……违法行为人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

为什么女子的行为会被认定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刑事犯罪考虑的情节。在治安案件中,只要认定为互殴,双方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丁律师创始人林小建解释,“谁先动手、谁先挑衅”等情节并不是治安案件的免责条款,只会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

“根据现有披露的案件细节,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法可依,并且相对合理。”林小建认为,现实生活中,发生小冲突,进而相互动手,动手程度较轻不触犯刑法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互殴。本案的处罚决定也是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处罚结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娜介绍,事件中,公安机关认定双方互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该事件中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明晰。林小建说,具体包括家长方在第一次掌掴后是否有立即连续掌掴的意思表示或动作?是否存在有第三方制止的情况下,家长方仍然进行打人动作?双方互相攻击的次数是否差距巨大,被掌掴的女孩是否一直处于被打状态?这些都可能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

是不是正当防卫要看面临的危险性

那么,如何界定互殴和正当防卫的边界?

“网友开玩笑说,打第一巴掌还手是互殴,打第二巴掌再还手可能就是正当防卫。实际上是说,如果‘第一巴掌’之后,对方持续动手,有一种‘绝对不会放过你’型的连续伤害的意思表示时,受害者还手就是在紧迫危险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反击’,可能就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林小建分析,受害者在施暴方第一巴掌停手后立即还手,进而冲突升级互相动手,则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此外,林小建认为,被打之后,如果一方伤害结果在轻伤以上,以涉嫌刑事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来立案,还手者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张“正当防卫”,但具体情形需由法院认定。如果伤害结果构成轻微伤以下,以治安案件受理。

“简单来说,互殴是‘不正对不正’,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罗娜解释,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打之后能否认定为互殴,要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林小建认为,法律并不倡导“以暴制暴”,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首先要保护好自己,一旦受害者动手“硬刚”导致矛盾激化,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如果已经有争吵或者动手倾向,应及时离开并告知乘务人员,由乘务人员进行协调或者协商更换座位;如果已经受到伤害,可进行报警处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罗娜也建议,遇到此类危害小的事件,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帮助,积极联系工作人员维护秩序,视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报警、验伤,尽量避免矛盾再次升级。

【南方+记者】吴晓娴

编辑 刘婷婷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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