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视频的方式表达自我,同样,不少公司企业也会以视频的形式来为自己的品牌做宣传推广,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涉著作权纠纷。
案例回顾
田先生在深圳从事视频制作工作,2021年7月,他与东莞一家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影视制作合同,为一家家具公司拍摄当年的品牌宣传片。他回忆,由于当时拍摄制作时间比较紧,即使品牌公司没有如约支付4万元首期款,他还是提前选定了演员,并出具拍摄脚本交予审定。
之后,品牌公司提出要增加一天拍摄时间,田先生表示需要加价,对方回复需要请示领导,同时表示拍摄时间推迟到8月。然而,田先生8月再次联系品牌公司时,对方直接没了回复,后来却在网络平台上看到根据他的拍摄脚本创作的视频。
田先生一气之下将品牌设计公司、家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犯品牌宣传片创意脚本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04100元。
经审理,法院一审驳回了田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0月下旬,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二审。期间,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整个庭审围绕某品牌宣传片分镜头脚本是否属于作品这一争论焦点展开。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黄宇齐:
问: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哪些特征?分镜头脚本为什么不能算作是作品,它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剧本有什么不同?
黄宇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界定保护对象的范围有个原则叫做“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而本案的分镜头脚本中绝大多数的内容是操作方法、是宣传片的创作思路,是思想的体现。只有将脚本中的思路和方法拍摄成宣传片,该宣传片就是对构思的具体表达,该宣传片才是作品。而剧本是将小说或者其他形式的文字作品与拍摄方法融合在一起。因此,该剧本不仅包括不受保护的主题思想、拍摄方法,也包括受到保护的每个人物设定、每个章节中情节设计,以及所有人物情绪、话语、行为、场景等等的具体表达。因此,该剧本已经不是简单的操作方法与构思,而是包含有内容的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也就是这部分表达。
问:田先生跟品牌设计公司之间签订了相关合同的,但最后法院没有支持田先生的赔偿诉求,依据是什么?
黄宇齐:本案中,田先生坚持以著作权提起诉讼,是侵权之诉。而相关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田先生在本案结束后,仍可就合同另行起诉。
问:今天这个案例,能带来哪些警示呢?
黄宇齐:所有作品的创作过程,都是先有想法,后把想法创作成为可复制的有形成果。这时候某个灵光乍现的点子、某段极具创意的构思,虽与最终表达出来的成果仍有一大段距离,但创意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价值。这时如果是委托创作,最好是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清楚,委托人一旦采用了你的创意、构思即应当支付报酬。如果只是一时兴起,那要么隐藏好自己的想法,要么将自己的想法创作成为可被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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