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会用好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约束管理,但制定的厂规厂纪是否就是用人单位的“金钟罩”?韶关始兴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以违反厂规厂纪规定为由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
李某就职于某塑料制品公司,2022年5月8日因受伤住院就医,在医嘱休息期间收到公司要求上班的通知,8月15日,李某因未遵照公司通知上班,公司以其违反厂规厂纪旷工3日以上而向其发出《自离函》,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伤情尚不稳定,且停工留薪期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发函通知被告上班没有依据,由此因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损失,应由该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某的申请。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始兴法院。法院认为,李某2022年5月13日出院后遵照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即从5月13日开始休息至8月13日,原告某塑料制品公司在8月9日就通知被告李某8月10日正式上班,而8月10日李某仍在医嘱休息期间,该公司以其未按通知上班,以厂规厂纪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始兴法院判决被告某制品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厂规厂纪本没有错,但用人单位滥用厂规厂纪,导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南方+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赖丽梅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