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保令”是人身安全保护案件的案号,是保障申请人在家庭关系中安全的“护身符”,同时也是约束被申请人暴力行为的“紧箍咒”。向家暴受害者签发、延续人身安全保护令,系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做法。
日前,惠东县法院家事法官陈游在一起人身安全保护案件中,依法延长了对申请人张某的保护期限。为什么需要延长保护期限呢?
申请人张女士与被申请人陶先生系夫妻关系,2022年12月,张女士以陶先生存在殴打、骚扰等行为为由,向惠东县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收到申请后,高效受理立案,迅速启动审查,及时审阅证据,最终认定张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是在立案当天,惠东县法院随即发出人身保护令,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监督被申请人陶先生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陈法官,非常感谢你们,自从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他再没有对我辱骂、殴打了。”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将到期时,承办法官在回访中了解到,陶先生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未再实施家暴及骚扰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禁止的行为。申请人张女士表示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对被申请人陶先生起到了震慑作用,给自己带来了安全感。回访结束后,承办法官依法排期开庭,审理张女士与陶先生的离婚纠纷案。
“你坚持和我离婚是吧?行,我不会让你好过的!”
庭审过程中,陶先生行为暴躁、语言粗暴、情绪激动,多次不听法官劝阻扰乱庭审秩序,对张女士恶言相向,表达对张女士提出离婚申请的不满及愤怒情绪。
“法官,我害怕保护令期限到期后他就会肆无忌惮的报复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延期吗?”
庭审结束后,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期限。结合陶先生在庭审中的表现,承办法官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张女士延长保护令期限申请,继续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筑牢保护张女士远离家暴的“隔离墙”。
惠东县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的新模式,自推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积极与辖区内司信局、妇联、派出所、村(居)委会等机关部门相互配合,在诉源治理上协同发力,为受害者织密反家暴防护网,撑起一道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屏障。
普法链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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