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送外卖、兼职……劳动关系怎么认?汕法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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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汕头法院这几个劳动案例

把关于“劳动”的法律知识学起来吧

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送餐撞伤老人

商家要赔吗?

大学教授擅自在外兼职

学校可以单方面解约吗?

员工离职前要负责追回货款吗?

01

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劳动关系?

法院:关注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多方因素

基本案情

95后的余某是一名网络主播。2019年3月余某与汕头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由该公司担任余某演艺独家经纪公司。根据协议,余某需在该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直播的地点、内容及时间不予固定;公司按月向余某支付主播发展和管理费用,并根据不同平台提成比例支付报酬。此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公司不予承担余某社会保险、福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2021年余某因与经纪公司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可见余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有清晰的认知。其次,网络直播不属于经纪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余某对直播的地点、内容和时间享有自主安排权,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打赏,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的薪酬制度。遂依法认定余某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衍生了新的用工关系。对于网络主播用工关系的认定,应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注重综合考虑当事人合意、主播的从业状况、用工单位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收入分配方式等因素,正确厘定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本案裁判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上,综合多方面要素进行全面考量,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对于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02

外卖骑手送餐撞伤老人,商家要赔吗?

法院:借承揽之名,行雇佣之实,要赔!

基本案情

林某是一名外卖骑手,某公司是外卖平台的商家(下称外卖商家公司),林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书》,为其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外卖商家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林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一次送餐途中,林某撞伤八旬老人黄某,黄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58天后出院,住院费用总共7.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林某、外卖商家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争执不下,黄某将三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澄海法院认为,虽然外卖商家公司与林某并非直接的雇佣关系,但外卖商家公司使用外卖平台外卖商品,林某为其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外卖商家公司对林某在排班时间内的考勤、派单进行管理,也为林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林某正在执行外卖商家公司的派单任务,外卖商家公司与林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林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外卖平台经济的迅猛增长,即时配送业务行业规模迅速扩大,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骑手。由于片面追求效率,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意识,外卖小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屡见不鲜。但因外卖平台用工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往往成为争执的焦点。

只关注劳动成果的交付,却不承担劳动者提供劳务时的风险,不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外卖商家公司与林某虽然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实际是借承揽之名,行雇佣之实。林某因执行外卖商家公司的派单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也应作出承保范围内的赔偿。

03

大学教授擅自在外兼职遭解雇

法院: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谢某入职某大学任副教授,任期2018年9月至2024年7月。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载明,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兼职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2020年4月,谢某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某设计院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将其注册建筑师资格及城乡规划师资格转至设计院,并由设计院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及缴纳社保,且设计院自当月起为谢某支付相应工资。学校以谢某擅自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某大学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和谢某与某设计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存在重叠部分,且谢某已将其注册建筑师资格及城乡规划师资格转至设计院并由设计院为其缴纳社保。这足以让某大学认为谢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外兼职,其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遂依法认定某大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谢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法律法规虽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在外兼职,用人单位依约行使单方解雇权的,法律予以支持。本案处理有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同时警醒广大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及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04

员工离职前要负责追回货款吗?

法院:变相转嫁商业经营风险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吴某在汕头市澄海区某礼品厂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吴某负责跟进某客户与礼品厂之间的业务往来,客户货款由礼品厂投资者个人微信收款码直接收取。吴某离职时,礼品厂与该客户发生的货款总额为2.4万多元,礼品厂已收取货款1.2万元。离职当天,吴某在礼品厂提供的《欠条》上签名,《欠条》上载明,吴某经手客户欠款1.2万多元,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追回,否则由吴某承担全额赔款责任。因吴某未执行《欠条》内容,礼品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吴某支付赔偿款,吴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在履职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才应予以适当赔偿。本案中,礼品厂并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销售岗位“先收款后发货”“赔偿未回收货款损失”等职责内容,客户货款由其投资人通过微信收款码直接收取,其也没有授权吴某决定是否发货,对其主张的货款损失也未向客户主张权利。涉案《欠条》实质上是将礼品厂正常的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吴某,违法公平原则。遂依法认定吴某无需向礼品厂支付赔偿款。

礼品厂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而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不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企图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加重了员工履职责任。本案裁判依法准确认定双方纠纷性质,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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