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利剑2023】赤坎检察:林地上建住宅楼?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赤坎政法
+订阅

近期,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依法对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提起公诉,严厉打击整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推动“春风利剑”专项行动取得新成效。

01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合谋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A村B路的一块林地作为宅基地出售。为方便出售土地及明确各买家购买土地的四至,梁某甲、梁某乙将该7.84亩林地划分为33块宅基地供买家分配使用。2014年,朱某某以14万元向梁某甲购买其中一块宅基地,并于2015年以梁某甲名义在该地块上建造一栋11层住宅楼。梁某甲、梁某乙收到996万元卖地款后,组织村民以分红名义分掉其中的784万元,剩余212万元由梁某甲占有。

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理后认为,梁某甲、梁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集体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02 检察官提醒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违法者也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土地使用权不容非法转让,切勿触犯法律底线!

03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来源:赤坎检察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