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宝莉、多乐士、德高等都是广大群众熟知的装修材料品牌。然而,一个个普通铁皮桶,经过不法分子一番“操作”,披上“嘉宝莉”等知名涂料品牌标识“外衣”,后流入市场牟利。“造假售假”的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7日,刘某在其租用的铁皮仓内生产、加工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嘉宝莉牌、多乐士牌腻子粉以及德高牌瓷砖胶等,并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卖给商家进行销售,金额达138034元。经查证,嘉宝莉牌、多乐士牌、德高牌三个商标为注册商标,未曾授权刘某使用。
【检察履职】
01
适用认罪认罚,成功实现追赃挽损。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和追赃挽损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法治教育,向刘某及其家属宣讲主动退赃和认罪认罚等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刘某认罪认罚,引导家属退赃四万元。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2
依法监督撤案,护航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对刘某的下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立案。经审查,部分下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或其销售的商品未侵犯已登记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从避免刑事立案给个体工商户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霞山区检察院能动履职,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成功办理了4起监督撤案案件,切实响应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号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经营者万不可图销量、谋小利,将自制产品套用注册商标的包装进行销售,该行为有可能触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消费者要认准正规购买渠道,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仅无法保证质量,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尽量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避免上当受骗。
腻子粉、瓷砖胶基本是每个家庭装修的“必备单品”,如何辨别真假,检察官为你支招:
1.来源:如果是来自官方旗舰店、官网有明确提及的专卖店,一般是正品。实体店则需查看其是否有官方授权证书,若价格明显低于官方价格,便要注意是否是假冒商品了。
2.外观:正品的桶身、外包装上会有防伪标签,可致电官方的查验电话鉴定真伪。
3.重量:通常假冒商品多为人工制作,同一批次的假冒商品重量也会参差,正品多为全自动机械化生产线生产,重量不会有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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