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
相关案例
郭某是某小区六号楼一单元顶楼的住户,因为该楼层未安装电梯,日常上下楼出行十分不便。后来郭某了解到当地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便征求了同单元12户业主的意见,除了一楼的两户业主反对,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郭某作为业主代表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并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阻挠电梯施工。多次调解无果后,郭某以及其他业主将一楼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楼业主停止妨碍施工。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郭某等业主的请求?
法典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及表决程序,加装电梯属于该条款中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因此在小区加装电梯需要征询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并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虽然一楼的两户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但参与表决与同意的人数和面积已经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比例,且已经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据此,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法院最终判决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
关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事项,部分地区已制定相关政策,其中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四层及以上的无电梯老旧小区住宅经业主协商可以申请加装电梯;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同时,还规定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来源:物产中大微党建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