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这家店特别地道,今天带大家来尝一尝。”
“宝藏店,排队2小时值了。”
“超大落地窗+浴缸+投影,民宿天花板。”
……
吸引眼球的噱头、声情并茂的介绍,你被各种各样的探店视频吸引了吗?
近年来,一些网络社交平台兴起博主探店模式,博主将自己在餐馆、旅馆、景点等的消费体验,以视频方式在网上发布,还有的博主将消费过程现场直播,吸引其他人前往消费。
但与此同时,虚假推荐、数据造假、恶意差评等乱象,令消费者和商家叫苦不迭。
博主探店日趋火爆
“粉糯香滑,无敌挂汁”“超好吃,值得一试”……打开各种社交平台,不少探店博主在卖力推介各种美食、景点。
“网红”博主探店的影响力日益强大。全职或兼职做探店博主,已成不少年轻人的职业选择。《2022抖音生活服务探店数据报告》显示,2022年抖音生活服务创作者人数超1235万人,累计发布探店视频超过11亿个,合作订单量同比增长965%。
但与此同时,不少消费者频因被误导而“踩坑”。广西南宁消费者黄凯说,曾在某平台上看到多名博主推荐某餐馆,并推出“99元团购5人餐”链接,看起来美味又丰盛。可是,到店品尝后却发现,套餐中菜品分量远不及视频中展示的样子,味道也相当一般。为了吃饱,他无奈额外又花了100多元。
过热的探店也引起部分商家不满。南宁一家餐饮店经营者孙朋提起探店就直摇头。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前来探店并声称要合作的博主越来越多,最多的时候一个月来了近20拨人。“起初还能招待餐食,但数量太多我们也承受不起,后来就都婉拒了。”孙朋说。
刷流量等乱象多发
南宁知名美食博主“九哥”说,探店的本质是为商家做广告宣传,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直观的信息参考服务,原本可以实现博主、商家、消费者的“三赢”。但一些博主法律素养、责任意识缺乏,收了钱就罔顾事实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坑骗消费者。
“九哥”介绍,现在一些平台博主买粉丝、刷数据等现象多发。作品发布后,如实际浏览量不好看,有的博主便会找第三方公司来刷数据,通过庞大的好评数据,营造出流量巨大的假象。
更有甚者,有的博主会抓住评价机制的漏洞误导消费者,故意给商家制造负面舆情,或者以差评为筹码勒索钱财。
广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姚华介绍,探店乱象暴露出一些网络平台对相关内容监管不到位,对违规博主后续处置力度不够。
据了解,目前,有的平台发布了《餐饮探店规范》,对商家和网络达人探店推广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但业内人士介绍,整体而言,目前行业仍处于约束少、难规范的状态。
3月10日,中央网信办组织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会议强调,要探索运用经济手段强化“自媒体”监管,对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骗取网民捐赠、用户打赏,获取流量变现、广告分成等经济收益的“自媒体”,要堵住其“问题流量”和牟利途径。
姚华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可将规范探店行为纳入专项行动中,打击流量造假、网络“水军”,避免监管空白。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唐楚尧表示,探店对促进线下消费有一定积极作用,博主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强化自我约束,分享客观真实的探店体验,避免虚假宣传。经营者一方面要重视线上推介,另一方面要踏踏实实做好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以高质量赢得好口碑。消费者面对纷繁复杂的推广信息,要擦亮双眼,不轻信网络推介,权益受损时及时向平台举报。
“达人探店”可能构成商业广告
美食探店博主推荐各类网红餐厅,这些短视频是真“考察”真分享,还是软广告真推广?
近日,北京市和湖北省两地的消费者协会指出,“达人探店”可能构成商业广告。
今年5月1日起将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从“拔草”到“踩坑”
探店视频误导消费者,是否担责?
探店让网络博主积累了粉丝,获得流量;消费者节约了试错成本,品尝美味;商家也提升了知名度,扩大销售。这本是一件三方共赢的好事。
但近年来随着虚假推荐、恶意差评、探店博主吃霸王餐等问题频频出现,“变了味儿”的探店引起了人们的反感。比如,有不少消费者表示,根据探店达人的推荐前去“拔草”,结果却是“踩坑”,体验较差,和视频描述不符。
那么,此类探店视频究竟是真分享还是软广告?探店达人发布探店视频误导了消费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指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律师邢鑫表示,“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发布“探店”视频时,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的,如果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主播就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从“探店”到“软广”
视频平台应该如何规范?
随着网红博主等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其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如通过“美食探店”或其他形式,对产品、服务等进行推介,以实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这种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互联网广告,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
律师邢鑫表示,应首先要求“探店”视频等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视频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要求“探店”视频标明“广告”,否则不予发布和推荐。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陈凤翔指出,平台对“网络种草”“达人探店”等行为要加强审核,否则,同样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吃播”到“直播”再到“测评”
多种情景是否均需标注“广告”?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的方式来进行推荐,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软广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这些行为必须标明“广告”。
邢鑫律师指出,“探店”作为新的广告形态方兴未艾,监管也要与时俱进。一方面,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此外,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
五一将至,各位即将出游的小伙伴,记得擦亮眼睛看“探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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