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广东高院发布
2022年度广东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其中,汕头法院1案例入选
10
谢某龙诉玖弟卤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1)粤0511民初4468号
二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5民终1025号
案情及裁判
谢某龙于2021年2月6日受让取得第25663020号“老蘇南鵝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快餐店、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并在有关销售卤鹅的店面使用。玖弟卤鹅店系汕头市一从事制作和销售潮汕卤鹅等烧卤熟肉的个体户,在店面使用了“玖弟苏南鹅肉” 和“澄海苏南鹅肉”两幅招牌,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澄海苏南鹅肉”的账号。谢某龙以玖弟卤鹅店的上述行为侵犯其 “老蘇南鵝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苏南曾是现汕头辖区内地名,当地采用特定卤制技艺制作的鹅肉被称为“苏南鹅肉”且具有一定知名度。 “苏南鹅肉”在汕头区域内已约定俗成地指代特定传统卤制工艺制作的商品,其知名度明显高于作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且区域内“苏南鹅肉”制作者众多,相关公众购买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制作者及销售主体,故对“苏南鹅肉”文字的使用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玖弟卤鹅店是按照传统卤制工艺制作“苏南鹅肉”并对外销售,其对“苏南鹅肉”的使用方式是普通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销售商品所采用的工艺方式,主要是为了突出其销售的卤鹅系采用传统卤制工艺制作,其使用行为属于正当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谢某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包含区域性名优特产称谓的商标维权问题。本案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认定权利人取得的“老蘇南鵝肉”商标,因主要构成要素来自公有领域而识别性弱,在被告只是用于说明商品制作工艺且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时,构成正当使用,权利人无权禁止。本案明确否定了权利人利用商标注册对名优特产称谓使用的垄断性权利,支持了区域内符合使用条件的市场主体的依法正当使用行为,彰显了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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