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顶撞领导”被开除,法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南方⁺ 记者

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心生抱怨、顶撞上司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呢?近日,韶关乐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2月,廖某入职某小区内幼儿园担任保育员,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该幼儿园的值班安排有所调整,保育员由每次值班一天变成两天。廖某不愿接受新的值班安排,在与副园长的电话沟通中情绪较为激动,与其发生了言语冲突。10月底,该幼儿园以廖某在工作中顶撞领导、消极对待工作、无法处理与同事的关系等理由将她辞退。廖某不愿解除劳动合同,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幼儿园支付廖某经济补偿7468元并驳回了廖某的其他诉求请求。廖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她与该幼儿园在2018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幼儿园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14936元。

庭审中,该幼儿园负责人表示园方已经向廖某出示过员工守则,并组织了多次与教职员工行为规范、幼儿园考勤制度相关的学习培训,廖某均参会并签名。可是,在后续工作中,廖某仍无法胜任工作,致使与其搭档的老师相继辞职,故园方选择将其辞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园方提供的录音材料,廖某在反映工作异议时确有情绪激动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同事间真诚团结、以礼相待”等员工守则,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培训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只能证明廖某参加了相应的培训,无法证实她经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园方并未提供廖某不参与值班、与领导外其他同事的相处情况、是否影响工作等证据。最终,法院确认廖某与该幼儿园在2018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幼儿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向廖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共计14936元。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作为劳动者也应自觉履职尽责,在工作中遇到摩擦时尽量注意沟通的方式,如遇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南方+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廖攀

编辑 曹伟峰
校对 胡柔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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