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短视频来说,背景音乐有助于烘托气氛、渲染情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短视频创作要有“边界”,否则可能会因背景音乐侵权惹上“官非”。近日,江海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短视频背景音乐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给广大短视频创作者们提了个醒。
据了解,原告某影音文化公司系《追梦赤子心》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其发现,某体育文化公司将拳击、咏春等体育竞技、武术表演与歌曲《追梦赤子心》进行了影音合并为短视频,并通过以公司名字昵称的账号在微信视频号将该短视频对外发布传播。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某体育文化公司起诉至江海法院,要求该公司删除涉案短视频,并作出侵权赔偿。
原告认为,某体育文化公司在未经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视频号平台发布涉案歌曲作品,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犯了其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之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在制作时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通过视频号所在平台曲库获取,不存在侵权行为。发布该涉案短视频的视频号是以个人名义注册,并非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公众号或公司营业号,短视频也仅作为个人微信视频号的日常分享,并无营业性质。该涉案视频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已经删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通过相关案例指引,深入浅出地向被告阐述了著作权法相关知识。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被告意识到其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歌曲《追梦赤子心》作为公司业务培训内容视频的背景音乐,制作并发布短视频分享的行为已涉及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后,主动积极与原告进行调解。原告也接受了被告的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在“全民短视频”的当下,当某首歌曲爆火后,使用该歌曲的短视频往往井喷式出现。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不合理使用音乐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进行分享传播,存在侵权风险。本案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使用发布的视频号虽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注册后的昵称为“某体育文化公司”,视频号发布的视频均与该公司业务培训内容相关,其发布视频目的和面向的群体均涉及一定的商业性质,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照片及发表言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以免因侵犯他人的著作、名誉、隐私等权益导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延伸
如果被告并非从平台音乐库中获取的《追梦赤子心》,而是付费下载后制作成短视频分享是否构成侵权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著作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在音乐平台上付费下载的音乐作品,用户获得的仅仅是个人收听、欣赏该音乐作品的权利,并未获得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其他权利。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张泳渝
【通讯员】吴晓琳 施兆勤 郑淑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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