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演员蒋梦婕在微博发文称多年前被恶意偷拍裙底,近日又因为该视频遭到勒索,蒋梦婕报警后,目前嫌疑人已被控制。
这起事件很快引发公众关注。偷拍女性裙底,再以此为要挟勒索钱财,无疑是双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据蒋梦婕介绍,在取证时,发现被偷拍的人的数量“远超想象”,更可怕的是,“还有人通过各种方式售卖视频盈利”。
在“远超想象”的数量背后,偷拍、猥亵等也发生在地铁上。
最近,杭州公安公布了多条地铁猥亵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违法事实包括在地铁实施猥亵、用手机偷拍女乘客裙底等,信息中,被处罚人的姓名也都被公开。
#杭州公布色狼完整姓名合适吗#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关于要不要公布这些“色狼”的完整姓名,引发网友讨论 。
看到网友们的热议,我们不妨点开行政处罚文书,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一条条点进去这些行政处罚文书,会看到各种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都可以作为反面案例:
姚某在地铁上行扶梯位置,用手机偷拍女生的裙底,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被地铁公安罚款500元;
陈某在地铁车厢里用手触碰女生的身体、用生殖器贴蹭女生臀部,属于猥亵他人,情节严重,被地铁公安处拘留12日;
彭某在地铁车厢内,用手将生殖器掏出裤子外故意裸露,在有多名异性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属于情节恶劣,被拘留六日;
章某连续3天在地铁上猥亵女性乘客,被地铁公安处罚拘留13日;
郑某某在地铁上3天内2次作案,既偷拍裙底、又用生殖器顶撞女生臀部,还用手贴蹭女生臀部,被地铁公安抓获之后发现之前6个月内还有前科,就要加重处罚,拘留5日加15日,被地铁公安处以合并拘留20日;
韩某在地铁车厢内,使用手机蓝牙隔空投送功能向女乘客发送淫秽视频,被罚款500元;
除了偷拍和顶撞、抓摸等猥亵行为,还有的会以更加过分的形式猥亵女乘客。比如朝女乘客撒尿的傅某,被地铁公安处罚拘留15日。
律师:公开姓名可起到警示作用
且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
公开被处罚人姓名,是否可能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在本次事件中,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结果是为了以儆效尤,如果完全隐藏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则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不能达到震慑效果,而公示信息过多则会侵犯行为人的隐私权。因此,政府网站公开的处理结果只是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姓名,没有其他的身份信息,这样的做法将处理他人隐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政府网站上仅公布被处罚人名字,既未侵犯其隐私权,也能够保障一般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做法,未超过必要限度。”付建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他解释:“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进行公开,但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情况除外。”
“本事件中,政府公开被处罚‘色狼’的个人信息,可以安抚人心,警示类似行径人员,预防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能让社会公众准确辨识‘色狼’,进而杜绝‘色狼’再次走进人群猥亵、骚扰他人。所以政府公开被处罚‘色狼’的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公开,且并不会对‘色狼’的个人隐私构成侵权。”赵良善说。
对公共场所的偷拍、猥亵等行为,应该形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斩断隐藏在人群里的“咸猪手”,才能让广大女性得到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夏天来了,每一位女性都应该安心地走在闹市区,走在车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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