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发生车祸谁负责?法院这样判

南方⁺ 记者

车辆几经转手后发生交通事故,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的前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韶关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车辆所有人张某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8月31日,被告陈某驾驶涉案车辆自西向南方向行驶至仁化县某村委会路段时,与由南向西方向行驶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的二轮摩托车损坏及身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刘某十级伤残。出院后,刘某遂将车辆所有人张某、肇事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注册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发生涉案事故前均未发生过所有权人转移登记情况,因车辆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2021年4月30日达到了报废标准。事故发生时该车未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陈某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庭审时,张某提出车辆已转卖他人,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转移车辆的情况下,其应仍系车辆所有权人。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张某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张某虽称其车辆已转让第三方,但并未提供涉及车辆买卖的相关证据,同时结合涉案车辆所有权人现仍登记为被告张某名下,该车也未曾发生过所有权转移登记,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张某已将涉案车辆转让给了他人。张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但张某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投保交强险,故张某依法需要在未投保交强险的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聂明秀

编辑 杨韬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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