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懂点法 | 因给客户倒水太满被开除!用人单位违法吗?

江门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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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子因给客人倒水太满被开除#话题引起职工热议。

山西太原一女子称,自己试用期收到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她再三追问之下,公司给出原因竟是给客户倒水倒太满了,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份通知书给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委:“因你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我单位培训要求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经公司研究决定,于3月1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那么,用人单位以“水倒太满”为理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的合法前提在于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相应规章制度中对于录用条件有详细、量化规定,并通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应充分考虑岗位职责要求的合理性、岗位职责是否与工作内容相关等因素;而“茶水不倒满”等商务礼仪是约束人们在商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准则,是为了体现互相尊重,因此商务礼仪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岗位职责,给客户倒水太满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商务礼仪,但不属于违反单位的岗位职责。

同时,如岗位职责要求劳动者接待客户、对商务礼仪有较高标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培训,如果用人单位这些工作没有做到位,仅因为劳动者一次倒水太满,便要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涉事用人单位以水倒太满为由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上岗前单位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或用人单位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制定的岗位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提过具体要求,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近年来,类似的有关企业处罚职工的新闻都能引发广大职工网友的讨论,#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员工未回复群消息被罚200元#……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这种依照“家法”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甚至开除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于所谓的“乐捐”制度,有法律博主表示,这实质上属于罚款,强制性“乐捐”可拒绝。

乐捐制度实质上属于罚款,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

法律博主袁亚洋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乐捐制度实质上属于罚款,所以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并且对于已经“乐捐”了的金额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还。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鸿说:“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同时,对于该“乐捐”制度中“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这个强制性规定,周鸿表示,“这表明‘乐捐’不是自愿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罚款。个人捐款必须出于自愿,以捐款名义实行强制性的克扣,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违法的。”

对于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被罚款甚至开除,律师表示,处罚合理合法,但不能罚款,直接辞退可能过重。

公司对违纪员工可以处罚但不能罚款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新会表示,微信已经成为企业员工交流工作信息的最重要交流工具之一,当员工不回复微信确实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对此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应当是合理合法的。只是直接辞退的处罚可能过重。

他同时表示,即使该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对未回复微信的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于罚款的规定,但该条例已经被国务院明令废止,相关规定为《劳动合同法》替代。”高新会律师说,“其他法律法规都无企业可以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的规定。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虽然可以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但是企业不能针对员工的违纪行为罚款。”

那么,在劳动关系中,什么样的奖惩制度是合理的呢?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袁亚洋表示,企业的奖惩制度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就是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所以,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及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来源:综合自中国普法、申工社、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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