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判了!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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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接到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对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经查实,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法定代表人、医生,通过伪造参保人的就诊记录和签名,制作虚假的处方药单以及《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计算表》,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34258.04元。

提起公诉

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对被告人魏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一宗医保领域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该案是一起在医疗领域的新型诈骗,被告人利用国家医保制度的漏洞,在参保人不知情以及医保部门系统自动审批的情况,钻了医保制度的空子,通过伪造签名最终骗取66名参保人的医保基金,波及参保人员多,时间跨度较久,犯罪手法成熟,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材料,通过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最终核算出诈骗金额。

依法判决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3万多元,数额较大,以诈骗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警示提醒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为“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的有效使用,人人有责。本案的办理,告诫大家要以诈骗医保资金案为反面教材,引以为戒,绝不能在公共资金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近年来,医保领域诈骗行为频发,出现了“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行为,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必须重拳出击、精准打击,切实守护好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领域监管宣传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本次活动对医保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关注,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系统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医保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为基础,揭露诈骗犯罪手法以及社会危害,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浓厚氛围。

学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材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来源:惠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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