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被要求居家办公,但公司仅支付产假工资,该女职工遂向法院诉请双份工资。
韦女士是某公司的网络设计师,月薪6000元,其中1000元为微信转账。2021年7月18日,韦女士开始休产假,根据相关生育政策,其可享受178天带薪产假(含奖励假80天)。休假90多天后,她被主管拉进公司工作群,按需求提供设计图纸,并在群中汇报工作。
其间,公司向韦女士支付部分产假工资,但未发放微信转账部分。2022年6月,因工资争议,韦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和年休假工资,未支持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诉求。韦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我国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产假和产假待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一方面保障女职工生育后休息康复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休养期间获得经济保障。
工会说法: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不冲突,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性质不同,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在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自愿参与工作,无论是居家办公还是线下办公,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可以诉请用人单位同时支付产假待遇及上班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已发放产假工资,但这是韦女士因生育而本应享受的工资。韦女士以居家线上办公的形式,按要求提供设计图纸,应视为额外提供与在岗期间同性质的劳动,且公司已予接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再支付其居家办公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韦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合计7722.07元,奖励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1.6万元。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为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及时支付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出现居家办公、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等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应就工作量、劳动报酬进行协商,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佐证。
如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当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执行的工资为准,奖金、津贴、补贴等属于劳动报酬性工资都应计算在内。职工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工资标准。
案例来源:综合自南方工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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