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自家阳台的实用性
业主对阳台进行了改建
可是工程进展到一半
却被叫停了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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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违规改造后
被物业公司要求恢复原貌
业主以装修公司擅自改造阳台、
工程未完工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广东佛山市三水区法院
依法审理该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认定装修公司改造阳台系经业主同意
判决装修公司返还未完工装修款
支付30%的阳台整改费用及违约金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黄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并先后支付定金和两期装修款。施工不久,物业公司以违规拆除阳台墙体为由要求整改,装修公司遂提出重新砌筑墙体并拆除阳台外飘钢结构楼板的解决方案。后因该装修公司迟迟未动工,黄某诉至三水区法院,要求装修公司全额返还已支付工程款,承担阳台整改费用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装修公司是否擅自违规改造阳台。从现场勘查情况看,已完成的钢结构楼板平方数、墙体打拆量分别与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基本一致。从装饰装修合同看,黄某已支付至第二期工程款,可认定其已对阳台改造等施工项目进行验收确认。因此,推定阳台改造是在取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工程因违反装修规范被物业公司责令整改,黄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而装修公司作为专业公司,理应知晓该施工会对房屋的安全性、整体外立面造成影响并可能产生被物业公司责令整改的后果,故应对工程整改负次要责任。黄某提出工程整改费用为10000元,酌定装修公司赔偿整改费用3000元,其余整改费用由黄某自行负担。装修公司仅完成部分装修工程,故应在扣除已完工装修款后,向黄某返还剩余装修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在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在遵守装修安全规范的前提下,依照业主要求施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三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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