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法说法 | 打赏主播女友20余万元 分手后可以要求退还吗?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订阅

近年来,网络直播日益火爆

如果是男朋友在直播间给主播女友打赏

那属于合理的恋爱花销吗?

分手后是否能够索回?

前不久

澄海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宗案例

林某与肖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均为网络主播,在交往期间,林某除了在直播平台给肖某打赏之外,也会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转账汇款,在几个月内前后转账9笔共计20万余元。其中部分转账不乏“1314元”,附言也有“拿着花,就这么点,别嫌弃”“钱你拿着花”等话语。几个月后,两人分手。

分手后,林某要求肖某归还这9笔转账,却遭到肖某的拒绝,电话微信都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林某将肖某诉至澄海法院。

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转账及聊天记录,其中3笔是肖某在聊天中自认借款的,借贷合意的性质成立,可以认定为借款,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另外6笔转账既有林某在肖某直播间刷礼物的,也有林某明确表示让肖某“拿着花”“不要嫌弃”之类的话语,是林某的主动所为,双方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言语间的表述及行为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和约定,不能认定为借款。故判决被告肖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某借款6.7万元及其利息,同时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期间的钱款财物问题,应是青年人对待恋爱的一门“必修课”。根据钱款给付的用途和目的,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判定上也有所不同。林某与肖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恋人关系,包含双方相互的赠与行为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肖某打赏刷礼物是自愿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性赠与。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