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也是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工作创新提效相结合,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多措并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进一步展示学习教育成果,推出《法援在身边》栏目,以真实法援案例讲法普法,让更多群众走进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想到法律援助。
对詹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诉提供法律援助案
本案由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朱国明律师承办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法院判决
■案件点评
案情简介
受援人詹某(化名)于2018年10月6日到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承建的工地处工作,担任钢筋工一职,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被送往东莞市凤岗医院以及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申请认定工伤,工伤事故造成其双上肢、左下肢多处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经评定劳动能力等级为五级伤残。在詹某事故发生后,因詹某不清楚投资公司已经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詹某根据东莞市凤岗医院的意见转院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导致投资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社保报销。投资公司起诉詹某,主张244711元的医疗费应当由詹某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詹某于2020年7月2日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凤岗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凤岗办事处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詹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通过广东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审核。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认为该案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3日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朱国明律师为詹某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受援人詹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詹某与投资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的过错属于詹某还是投资公司。经过承办律师与詹某的沟通,搜集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最后詹某向承办律师提交了“诊断证明”“病历材料”以证明詹某对医疗费无法报销不存在过错。
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投资公司与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投资公司以劳动争议案由主张詹某返还医疗费依据不足。
根据投资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书》显示詹某单位为“朱某住宅”,而并非投资公司的员工。投资公司亦确认詹某系受案外人朱某雇佣到案涉工地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本案詹某虽然是投资公司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但是并不能反推投资公司与詹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投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资公司、詹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投资公司以劳动争议案由主张詹某返还医疗费,依据不足,依法应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对于投资公司主张的医疗费无法报销导致的损失,詹某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要求詹某承担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詹某于2018年10月6日受伤送至东莞市凤岗医院治疗,由于受伤过于严重,东莞市凤岗医院建议转院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詹某与家属采纳医院建议于2018年10月7日转院治疗,由于跨市治疗导致产生的医疗费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报销。造成医疗费无法报销的原因在于投资公司在詹某受伤后并未协助处理,也并未告知詹某投资公司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詹某受伤当天只有工头陪同到医院缴纳部分押金,之后就没有再跟进詹某的伤情。由于伤情严重当时医院建议转院深圳医院手术治疗时,投资公司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场,也没有通过电话沟通了解詹某治疗情况。本案涉及的治疗费用已经产生后,投资公司将詹某的医疗费用拿到人社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时,才被告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非定点医院,从而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导致的损失应由投资公司自行承担。
根据以上代理思路,承办律师与詹某共同出庭。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受援人是由朱某雇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投资公司以劳动争议案由主张被告返还医疗费,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裁定驳回投资公司的起诉后,投资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正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存在在其承建的工地工作但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为此,应当注意不能以工伤认定书反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起诉主张赔偿时也应当注意适用的法律规定。作为建筑施工工人,如何有效避免工伤事故风险,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有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又要有地方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通力合作,同时还需要有建筑施工企业良好的诚信守法信誉和社会责任感,才能彻底解决相关问题。
来源: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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