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宗明星肖像权案,六成获赔不超万元,涉葛优、迪丽热巴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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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葛优打葛优躺官司获赔759万”的话题冲上热搜。为了提高关注度,部分公众号的运营者会在文章中引用明星的肖像。而在产品销售中,也经常能看到“明星推荐、明星同款”等字眼。殊不知,这其中可能存在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情况。

哪些情况可能会被判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呢?南都记者以“明星、名人”为关键词,搜索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公开的356宗明星肖像权相关的民事一审案件。分析结果显示,356宗案件中仅2宗案件为明星败诉;近七成案件的侵权方式为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违规使用了明星的肖像。知名演员靳东、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下文简写为“迪丽热巴”)、彭于晏等肖像权也被侵犯过,最终均索赔成功。

葛优、周冬雨、迪丽热巴频频被侵权

本次整理的356宗案件共涉及原告78人,其中,超八成案件的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中男性占比38.46%,女性占比61.54%。

从职业类型来看,本次整理的以明星、名人为原告的肖像权案件中,以演员类明星居多,含演员身份的原告占比达89.74%,此外为歌手及知名运动员。

统计同一原告涉及的起诉案件来看,本次整理的案件中有12名原告起诉的案件在10宗及以上,其中包括知名艺人葛优、周冬雨、迪丽热巴等。

原告中80后占比超四成

而分析原告出生年代发现,80后占比最高,达42.31%。

从被告方面来看,本次整理的案件涉及被告单位超300家,单位所在的住所地主要分布在广东、北京及浙江等地。 

七成案件的侵权渠道为企业微信公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南都记者分析裁判文书发现,本次整理的356宗案件中只有2宗案件为原告败诉,其中一宗案件是蔡少芬起诉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强直性脊柱炎”治疗案例相关的文章中引用了其肖像,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侵权文章发布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而被告的医院成立于2017年,故可以推知被告并非涉案文章的发布者。虽然涉案微信公众号现系由被告实际控制,但并不能就此认定被告系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因涉案的医院现已注销,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由被告继任侵权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法院驳回蔡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354宗原告胜诉的案件中,其中305宗案件被告被判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占比86.16%,此外有48宗案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另有1起案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名誉权。

南都记者分析发现,从原告起诉的侵权原因来看,有244宗案件被起诉的原因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原告同意发布了含有原告肖像的文章,占比为68.93%。此外,未经同意把明星的肖像使用在天猫、淘宝、拼多多、京东等网店中也是常见的侵权行为。

经统计,单纯涉及企业微信公众号文章侵权的案件中,侵权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涉及文章数为26篇。

如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原告韩雪发现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2015-2021年期间发布了26篇使用了其肖像的文章,所有文章的阅读量均在6万以上。大部分文章的内容为通过对比公众人物的脸型,讲解美容知识、推介美容产品;讲解化妆方法,推荐化妆产品;介绍护肤方法,推荐护肤品;推荐英语学习平台与课程等。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商业盈利目的,其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最终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从法院审理情况可以看到,虽然不少案件的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相关案件基本都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故仍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宣扬“明星同款、明星推荐”成主要侵权方式

此外,分析把明星肖像使用在其网店、官网或生产的产品上的108宗案件发现,把明星肖像使用在服装销售的手段较为常见,占比达44.44%,商家多以“明星同款”、“明星推荐”等方式进行推销。

南都记者留意到,大部分案件中的被告侵权时间与原告取证时间都不是在同一年。通过整理涉及微信公众号文章侵权的236宗案件发现,只有40宗案件侵权开始时间与取证时间为同一年,占比仅为16.95%,间隔时间最长的达7年。

经统计,本次整理的案件中周冬雨共起诉了15家打着其同款服装进行销售的天猫、淘宝店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南都记者整理文书发现,知名演员迪丽热巴因同一类减肥产品起诉了7家企业,其中包括1家产品生产者及6家产品销售商,7家公司涉案商品均含同一个品牌的减肥产品。

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某商贸公司为某商标拥有者,旗下有多个产品代理商。2022年6月,原告迪丽热巴发现在微博、拼多多、京东、淘宝平台中依然有大量被告生产的减肥产品在宣传和售卖,其产品外包装有原告照片及签字。被告在抗辩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拟证明其使用原告肖像的合法来源。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内容并不能证明其对于原告肖像的使用是属于合理使用。被告对原告肖像权的使用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最终判定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公证费150元。

又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21年,易某公司和乐某公司在其销售的智能运动手表外包装使用彭于晏的肖像、姓名,并附有“品牌推广”等信息,该商品在涉案小程序上销售。2021年,易某公司的员工通过其个人微信账号发布多条朋友圈宣传该智能手表与健身品牌合作,配图可见彭于晏肖像、姓名印于产品外包装、海报。青岛某公司于2021年6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使用彭于晏肖像照一张,该肖像照上有彭于晏签名,文章内容为宣传涉案智能运动手表。抗辩中被告易某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微信聊天沟通记录、付款凭证。

经法院审理认定,易某公司和乐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小程序销售印有彭于晏肖像和姓名的商品,进行自身品牌和产品的宣传推广,造成不知情的大众认为彭于晏是其品牌或产品代言人,该行为侵犯了彭于晏的肖像权、姓名权。易某公司虽主张系自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获得合法授权,但未举证证明该公司有权出售授权,故对其该项答辩法院不予采信。青岛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并使用彭于晏肖像照及签名,已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最终判定被告易某公司赔偿原告282112元;乐某公司、青岛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5673元。

成以上案件赔偿金额不超1万元

通过分析法院判定情况,被告一般除了被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外,还需要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统计,354宗原告胜诉的案件中,62.15%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1万元,有5起案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其中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为805000元。

2021年3月,原告靳东得知某科技公司销售的直饮水机产品实物上及宣传图册中大量使用了含有其肖像、姓名的图片,并附有“巨星靳东”的广告语及原告靳东的签名体文字。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其在生产销售饮水机面板上使用原告的肖像,该方式容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品牌代言关系,其行为必然导致原告肖像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最终判定相关被告赔偿原告靳东经济损失80万元、维权成本5000元。

采写:南都记者 卢婉珊 何生廷

制图:张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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