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停,绿灯行”“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这是众所周知的交通规则,但即使说了N+1次,总有驾驶人任性而为,置自身安全于不顾,最终酿成交通事故。4月3日,汕尾城区就发生了一起,三轮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还要负全部责任。
当天9时许,黄某驾驶粤N号牌小车,在行经某红绿灯路口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此时,林某驾驶三轮车在该路口不顾红灯禁行指示执意通行,与粤N号牌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三轮车驾驶人林某受轻微伤,车上运载的小鱼洒落一地。
此次事故,三轮车驾驶人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黄某无责任,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林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明知红灯还要闯,抢的不是时间是事故!
近日,河源一名14岁少年驾驶摩托搭载同学闯红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不仅受伤,还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2月1日下午,摩托车驾驶人梁某搭载同学黄某沿着和平县阳明镇大楼往南堤路方向行驶,当行经事发路口时,直行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但梁某并未理会,闯红灯径直向前行驶。
此时,该路口由东往西方向,唐某驾驶小车正常行驶,摩托车突然窜出,双方皆避让不及,导致发生碰撞。
摩托车驾乘人员梁某和黄某,随即被撞翻在地,二人均有受伤。摩托车被撞散架,碎片散落一地,而小车副驾驶车门被撞得凹陷,车窗玻璃粉碎。
经调查,梁某驾驶摩托车时不仅闯红灯,且其年仅14岁,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还是无号牌车辆。事发当时,驾乘人员也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唐某、摩托车乘客黄某不负事故责任。这起事故中,少年梁某的每一个做法都是危及生命的错误选项,所幸他们在治疗后没有生命危险,但是,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有号牌,才能上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够年龄,才驾车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对车辆的操作性、控制力较弱,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因此,未成年人绝不能驾驶机动车。此外,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也有相关的年龄规定。
✦ 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守法规,按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上摩电,戴头盔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务必佩戴安全头盔。摩电的防护设施较弱,发生事故时,安全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防止85%的头部受伤。
闯红灯的危害
破坏交通规则。交通信号灯的主要作用是科学分配车辆、行人的通行权,使之安全、有序通行,闯红灯严重破坏了路权分配规则。
发生交通事故几率高。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闯红灯行为都会增加路口交通冲突,增加事故发生几率,危害极大。
导致交通无序。随意闯红灯,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也极大损害了社会文明风尚。
警方提醒,文明、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同努力,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汕尾交警、河源交警、广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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