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超280万元,潮州一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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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南方+潮州频道获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一宗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2年9月初,为牟取高额利润,费某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雇佣。彼时同案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费某,承诺以每千克人民币5000元的酬金雇佣其前往潮州市清关接收从国外邮寄入境的物品两批,收货后由费某租车运送到福建省。同年9月4日,同案人通过微信转账部分酬金1万元给费某。费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明知同案人邮寄入境的物品是违禁品,仍于同年9月21日从山西省运城市到潮州市,租住于潮州市枫溪区某公寓。同年10月份,费某按照同案人的指示,以虚假信息为两批物品办理进境清关手续。

2022年10月21日,同案人再次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给费某,费某于当天下午在枫溪区以他人名义签收上述2个国际邮件时被侦查人员抓获。经对2个国际邮件进行开拆,起获犀牛角一批,共净重11524克,涉案价值达2881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费某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费某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撰文】董志豪

【通讯员】张蝶 苏派锋


编辑 余丹萍 李卓
校对 李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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