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了新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的变化
一、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批权限变更
变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
二、明确改扩建项目的含义
明确定义为“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
三、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管理规定
新《办法》补充了,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
四、双控目标转变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五、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变更
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量核算要求
六、增加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类型
节能审查办法中,新增“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七、明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及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况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八、对建设单位、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在节能审查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明确了经济处罚的力度
44号令中提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节能审查意见(2号令)提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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