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常在职场走,哪有不踩坑
面试时
一些公司的“奇葩招聘要求”
也屡屡令人匪夷所思
近日
一女子在应聘深圳某公司时
因其已婚未育遭拒
就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和热议
在网传的该公司“求职须知文档”中发现,文档第六条直接标明,“我们需要已婚已育或者单身的员工,已婚未育的暂不需要”。对此,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确实不考虑已婚未育的求职者,最好是已婚已育的。还表示,公司在职的员工也均为已婚已育或者单身,“暂时没有已婚未育的”。
大部分网友认为
“公司太过分了”
“这是赤裸裸的职场歧视”
“这种公司不去也罢”
但也有网友表示
这样也挺好的
直截了当地说明
免得浪费求职者时间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因此,企业在招聘要求中设置婚育门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企业在招聘时,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若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文件截图等,向招聘企业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投诉。
近年来
国家相关部门
对于女性求职时面临被问婚育情况的困境
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自202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五种行为。
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不可在无特殊事由情况下
随意窥视打探
更不可将
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
作为录(聘)用条件
与其苛求员工在这方面“不讲诚信”
不如多换位思考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单位关爱员工,员工尊重工作
一起创造更多的价值
- 部分内容来源 -
九派新闻、共富财经、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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