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9年春,李某(女)与张某(男)相识,并于当年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0月,李某张某提出分手,张某不同意分手,张某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张某吃亏,但是又无法找到李某,便向微信朋友圈内散发李某照片视频多次,以及李某骗钱的文字说明,甚至还在抖音平台散发。意图逼李某现身并要求复合。李某得知后要求张某停止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遂判决:
一、张某立即停止对黄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微信朋友圈清除附有李某照片及文字说明,并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相关视频照片及文字说明,以消除影响、恢复李某名誉;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市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报刊、媒体上发布向李某赔礼道歉的公告,如逾期拒不承担前述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律师点评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工具,在网络平台上,人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但公民在抖音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抖音平台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妇女同志应该明确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收到法律保护,勇敢捍卫自己的名誉权,人格权不受侵害。
来源:三水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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