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茂名滨海新区科教文旅局、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日常管理
(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印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附件1)报我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备案,同时报送本年度办学许可证需求数量。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办学许可证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培训活动的证件,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倒卖。发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办学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办学许可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许可证由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见附件2),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办学许可证应作销毁处理并记录编号。已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填写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结合年检换发新证、销毁旧证。
(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违规经营。
(五)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根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二、办学许可证申办
(一)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筹备,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办办学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对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二)对于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各地要督促其举办者学习政策法规、研判分析,审慎决定是继续提供培训服务还是转型退出。对于举办者决定继续提供培训服务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各地要指导其在2023年12月前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各地不得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三、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
(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法人、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办学地址(包括设置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等办学内容的变更(含更换、增加、减少)的,须经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其中举办者的变更还须由举办者提出。
(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经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进行办理,同时督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变更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做到证、照统一。
四、办学许可证换证、注销
(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连续两年不按期完成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或年度检查结论不合格且不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出具吊销办学许可证书面通知,向社会公告。
(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因机构自身原因不再经营,从而终止办学的,应及时向属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注销办学许可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注销办学许可手续,出具注销办学许可证书面通知,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机构印章等,并向社会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已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督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责令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其主体经营范围。
五、办学许可证补办、换发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损毁的,可凭损毁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六、办学许可证集中清理
(一)2023年6月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排查台账清单,分类施策。对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转型后未更换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督促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更换。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予以政策宣传,引导其规范办证或转型退出。对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公告其办学许可证已自然废止,督促其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2023年12月前,对不配合转型、不进行许可申请、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继续无证办学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从业资质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1.茂名市xx区(县)2023年度校外教育培训
机构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3.教育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茂名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茂名市教育局代章)
2023年4月3日
来源于茂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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