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定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决定书,成功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2022年6月,梁某中与杨某红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罗定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杨某红向原告梁某中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3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76元。判决生效后,杨某红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梁某中遂向罗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罗定法院冻结并扣划杨某红部分银行存款,但仍不足以清偿。执行干警多次与杨某红电话沟通,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义务。
法院通过多方了解,得知杨某红常在外地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经综合考量,罗定法院向杨某红发出了该院首份预拘留决定书,告知杨某红如未能在限期内主动履行义务或无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将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你好,徐法官,请不要对我采取拘留措施,我认识到错误了。因为我刚换工作不久,目前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我想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还款。”该预拘留决定书发出后不久,杨某红就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解决该案债务。最终,双方在执行干警的调解协商下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至此,案件顺利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发出《预拘留决定书》,一方面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执行人如仍拒不执行,将可能面临拘留处罚,从而提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能积极按期履行的被执行人,不对其作出实质处罚,充分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该举措是罗定法院继实施“预处罚”制度后,执行工作的又一创新突破,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对相关责任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罗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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