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登高要小心,厂房修缮要留神, 企业赔偿加罚款,纳入征信好麻烦! ——厂房修缮项目高处坠落案例警示

安全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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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将被处予30至100万元的行政处罚,更会被纳入征信联合监管名单,影响企业融资、贷款和招投标活动,如不按期缴纳,更可能被处以每日3%的加处罚款。随着疫情管控逐步放宽,经济活动日渐繁荣,复工复产经营活动逐渐增多,厂房修缮和建筑项目也如雨后春笋出现。高处坠落是厂房修缮和建筑项目最为常见的事故类型,登高作业切记持证上岗,做足安全防护,确保工人安全。以下是我区真实发生的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希望各生产经营主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做实安全生产。

事故案例基本情况:

2020年,韦某私人承接徐某、李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厂房的翻新维修工程,安排陈某等四名不具有高空作业证的工人在距离地面约9米高的厂房棚顶上更换破损的瓦顶,施工现场设有俗称“生命线”的安全绳,作业人员按要求需穿戴安全背心并将安全绳挂扣在“生命线”上。陈某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和挂扣安全绳,在棚顶行走过程中不慎踏到采光瓦,采光瓦因受力破碎,导致陈某从棚顶坠落至水泥地面。后经120医护人员确认,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陈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违规从事高空作业,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绳,不慎踏到采光瓦,采光瓦因受力破碎,导致陈某从距离地面约9米高处的棚顶坠落至水泥地面,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包工头韦某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涉事厂房维修工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工程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死者未正确佩戴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业主徐某、李某将厂房维修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韦某施工,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违法情况:

业主徐某、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原2014修订版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原2014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包工头韦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原2014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五条(原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原2014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自2021年9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不按期缴纳,更可能被处以每日3%的加处罚款,最高可达处罚金额的100%。此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还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企业的融资、贷款和招投标活动等经营活动可能都会受到影响。

事故教训:

业主拟开展厂房新建、翻新、修缮等建筑施工工程时,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建设许可资质的企业,并与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承包企业开展特种作业前,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作业前要根据施工现场制定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告知工人岗位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施工前要细致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防范措施是否合格有效,作业时要安排管理人员在场监督工人切实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现场图片: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股

编辑: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方号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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