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语微情
为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微社区e家通情系江南中”特设“法”语微情专栏,专栏内容大多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到法律知识,做个“法律明白人”。
案例简介
老张是老刘妻子的侄子,老刘已九十高龄,而老张也年过七十。2018年12月18日,老刘与老张共同订立“遗嘱”并作公证,“遗嘱”载明:如老张能照顾老刘的日常生活及负责其生养死葬,老刘去世后则将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的房屋留给老张。
自此,老张开始悉心照顾九旬高龄的老刘。若老张能够给老刘养老送终,而老刘百年后老张可以居住在其留下的房子,两个老人也能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安享晚年。
但事与愿违,2021年1月老刘表示不再需要老张照顾,并转由老刘的邻居李某来照顾。随后,老张本人及两个儿子与老刘、李某对于先前照顾老人的补偿事宜进行协商。2021年1月6日李某出具《声明》表示:李某代替老刘向老张支付2018年至2020年间照顾老刘的辛苦费等各种费用共20万元。
但签订协议当晚李某向老张表示其借不到钱,无法按协议约定向老张支付20万元。而后老刘表示其没有授权李某代表其签订协议,亦不同意支付20万元,更前往公证处撤销了前述其与老张之间的“公证遗嘱”。之后老刘生活由李某照顾。老张认为老刘与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公证书》中载明的是“遗嘱”,但是该“遗嘱”的内容实际上为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并非因老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而解除,对于2021年1月6日由李某与老张签订的《声明》约定李某代替老刘支付给老张2018年至2020年之间照顾老刘的辛苦费等一切费用20万元。老张虽然未在该声明上签字盖章,但是其起诉的行为法院认定是对该协议的追认。该声明对老张以及李某合法有效。最终法院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支付20万元给老张。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江南中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廖琼灵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通过与当事人交流了解案情,结合案件事实、法律以及相关判例对案件作深入分析,廖琼灵律师认为老张与老刘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关系,而老刘无正当理由解除与老张之间的遗赠扶养关系,应当向扶养人老张支付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老张和老刘之间并没有法定的扶养关系,双方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但遗赠扶养协议需要双方签署,而本案约定老张负责照顾老刘日常生活及生养死葬的约定“遗嘱”只有老刘单方签名,老张只是签订了另一份表示同意照顾老刘的笔录,并未在“遗嘱”上签名,使得双方之间的遗赠扶养关系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若老张与老刘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则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法单方撤销,遗赠人老刘无正当理由单方不履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应向扶养人老张支付相关费用。
案例点评
通过办理本次案件,廖琼灵认为遗赠人与扶养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有一定的可遗赠财产;
2、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扶养人按照协议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为确保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建议进行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我国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外的第三种继承方式,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创新,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也是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扶养问题的较佳途径,符合我国的国情,极具中国特色,在弘扬尊老敬老、友爱互助的传统及公序良俗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上虽属于合同,但其具人身属性,具有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功能,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微社区e家通情系江南中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