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莫让“捕网”碰“法网”

广东检察
2023-03-3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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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鸟捕鱼也违法?”

“是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斗门区法院支持了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被告容某某作出“刑事+民事”的双重处罚。

案情回顾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珠海市内河水域禁渔期间。被告容某某明知已经进入禁渔期,在未取得行政许可情况下,仍于斗门区白蕉镇某村河涌内使用自购的电鱼机、自制的电抄网和电鱼棒非法捕捞,被珠海市公安局水域治安管理支队民警现场抓获,查获其用于电鱼的小船一艘、电鱼设备一套,船上搜出渔获一批、蛙类一只、蛇类一条以及鸟类五只。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蛙类为虎纹蛙,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鸟类属于伯劳属鸟类和白胸苦恶鸟类、涉案蛇类为黄斑渔游蛇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目》(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动物的总价值2408元。

“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共护水域生态环境

容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和狩猎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斗门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非法狩猎罪对其提起公诉。为进一步弥补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以及渔业资源和河域内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就其违法犯罪行为赔礼道歉。

经审理,斗门区法院支持了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相关损失,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

检察官提醒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珠三角河网的禁渔期是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都是入罪标准较低的行为犯,即在禁渔、禁猎区,禁渔、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狩猎野生动物的就构成犯罪。(禁用工具包括禁用渔具、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工具;禁用方法包括炸鱼、毒鱼、电鱼、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掏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

请广大群众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作业;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更不能非法收购野生蟾蜍,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者经济利益触犯法律。

来源:斗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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