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私家电动汽车,
还想“安排”私家充电桩!
可物业始终“不答应”,
那这充电桩,
就装不成了?
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好马”没有“鞍”业主告物业
2006年5月,阿文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所住小区地下一停车位50年的使用权,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2021年9月,阿文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要在自己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根据自用充电桩安装流程,阿文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在《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的许可意见》上盖章。可当阿文拿着两份材料找到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拒绝了阿文的请求。眼见充电桩的安装无法进行,阿文先后找到街道办、电网以及住建部门介入协调,物业公司仍不同意阿文的安装请求。
无奈,阿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在同意书及许可意见上盖章,并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安“桩”要“有据”物业也为难
物业公司:
物业没有为阿文在相关资料上盖章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阿文虽是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但加装充电桩,需要打孔、铺管、走线,必然会占用车位之外的吊顶空间、墙壁等共有部分,还会变动小区现有设施,涉及小区利益,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至少是车库全体业主决定。但物业已经收到明确反对阿文加建充电桩的意见,物业不可能盖章同意。
新能源汽车充电时需要大负荷的电力,而车库属于半封闭空间,且停放的绝大部分车辆是燃油车,一旦引发火灾,必然会对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阿文不应当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强行要求加装充电桩。
照“章”来办事该装当作为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无规定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国家部委和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中,均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便利、出具
其次,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原告阿文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可能存在利用
最后,安全隐患是否现实存在,充电桩的安装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定,被告物业公司不能仅以质疑作为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合法安装的理由。
香洲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阿文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桩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自用充电桩则有利于物尽其用。物业公司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既是物业服务的必要含义,亦是践行绿色原则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共有部分,不应认定为侵权。物业公司应准确理解并进行建筑物区分管理,以满足业主的多元化需求。应当强调的是,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不是放弃管理,而是应在做好基础服务的同时,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与业主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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