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利剑2023】你还在为痛风、风湿骨痛烦恼吗?这样的“祖传秘方”特效药你莫信!

遂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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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心,这是祖传秘方,很灵的,无任何副作用。”

“百试百灵的特效药,用了保你疼痛全消。”

“这个药疗效好,不仅强身还健体,包您满意!”

……

你还在相信这些“祖传秘方”特效药吗?

不法分子打着“祖传”“特效”的幌子,

在草药中随意添加了西药成分,

吹嘘成救命的“特效药”私自售卖牟利。

为吸引痛风、风湿骨痛患者购买,张某某伙同妻子生产、销售一种名叫“特效百草丹”的假药,对外宣传该药能驱风散积、活血镇痛、舒经活络。日前,遂溪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这个“祖传秘方”到底是什么,又是怎样“生产”出来的?

 原来,张某某在药店购买了维生素B1、氢氧化铝片、吡罗昔康片、醋酸泼尼松、地西泮片、甲氧氯昔胺片等西药,在中草药店购买了九陈皮、甘草、七叶莲、香叶等中草药,将它们磨制成粉。

 然后按照比例将中药粉和西药粉混合后搅拌成糊浆状,加工成“特效百草丹”药丸,使用透明密封袋装好,便以“纯中药祖传秘方”的名义对外销售。

 经权威机构认定,张某某和刘某某生产、销售的上述药品含有“醋酸泼尼松”等化学药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是假药。

图:查获的宣传单和假药

“祖传秘方”“药到病除”“特效药”等字眼

频频吸引大众眼球

但用药安全如何保证呢?

···

根据法律规定

药品销售需要

《药品经营许可证》

若要在网络平台销售

还需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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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个药品都有一个“批准文号”

···

温馨提醒

正规药品的批准文号都是经过国家备案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输入批准文号,正规药品都能显示相关详细信息,如果查不出数据则说明该药品可能存在问题,需谨慎购买。

 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还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甚至会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导致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广大消费者切勿“病急乱投医”,务必到正规药店购买药品或保健品。购买时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或说明书是否标注有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要树立科学安全的用药观念,不擅自使用来历不明的非法药品,同时加强对假药的甄别能力及对假药的防骗意识。如果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售假药也破坏了国家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药品安全形势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法律条文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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