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后受聘到原企业上班,上班途中不慎受伤,公司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那么,退休职工被返聘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超龄职工工伤损失。
经审查,魏某2008年入职某公司,2014年其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受聘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1年,魏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后住院治疗48天,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为工伤。原告遂将公司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费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8万元。被告公司抗辩,因魏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所以无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认定魏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但不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查,自2009年至2020年2月,该公司为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但2020年3月至事故发生,该公司未替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其应当向魏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主张其与原告魏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无须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魏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3万元。
法条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南方+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谢素芬 卢祝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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